“3·15”投资者保护宣传:投资者保护在身边,保障权益防风险
发布时间:
2024-03-15
“3·15消费者权益日”的由来
国际消费者权益日(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)是每年的3月15日,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国际性节日,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,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,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。
3·15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主题
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,以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和金融安全意识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为目的,宣导证券期货政策法规,提示投资风险,倡导理性投资理念,提振投资者信心,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,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、可得性和获得感。
典型案例分享
案例一 交易规则记心中,申购赎回倍轻松
案情简介:
投资者李某反映,其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A证券公司APP购买了B基金公司的某基金100万元,产品介绍明确持有时间满7天免收赎回费,但10月11日赎回时却被收取了1.5万元的手续费。其认为B基金公司胡乱收费,因此申请调解,要求B基金公司退回全部手续费。
调解过程及结果:
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,调解员首先向基金公司了解情况。基金公司反馈,李某于2022年9月30日15: 00之前申购了某基金,A证券公司APP的申购界面已写明“现在购买确认日期预计为10月10日(以9月30日净值确认)”,且界面也附上交易规则的链接,点击进入后可看到详细的申购及赎回规则。因此李某在份额确认后的下一交易日(10月11日)赎回是会产生一定的赎回费。
随后,调解员与李某进行解释沟通。李某则抱怨,其于10月10日当天收到了B基金公司发送的短信,短信内容“您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A证券公司提交的基金申购申请已确认成功”。李某认为该短信误导了他,让其认为申购当天(9月30日)已确认份额,由此推断出10月11日赎回基金时,持有时间超过7天,不需收取手续费。
根据双方的说法,调解员一方面向B基金公司指出,虽然APP申购界面已显示基金申购确认时间及相关交易规则,但发送的短信没有明确份额确认时间,可能让一些不熟悉交易规则的投资者造成误解,因此建议B基金公司优化短信内容;另一方面向李某解释基金交易规则,告知其申购界面已有相关提示,B基金公司收取赎回费是有依据的。经多次沟通协调,双方均认同调解员的观点,B基金公司承诺尽快修改短信内容,李某也认识到自身问题,表示不再追究,最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。
案件启示:
目前,很多投资者会在假期前购买基金,以求假期获取投资收益。但现实中,个别投资者不仅钱没赚到,还倒贴了手续费,究其原因,主要是投资者不了解交易规则。根据基金交易规则,普通基金的交易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:一是交易日(T日)15:00前提交交易(即申购或赎回)申请,视为T日的申请,按T日的净值成交,T+1日确认份额;二是交易日15:00后提交的交易申请,视为下一交易日(T+1日)的申请,按T+1日的净值成交,T+2日确认份额;三是周末、节假日等非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,视为非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15:00前的申请,按第一个交易日的净值成交,第二个交易日确认份额。基金持有期自申购确认成功之日才开始计算,赎回费一般视持有期长短来收取,赎回资金到账时间,取决于具体基金类型和赎回方式,并非实时到账。
对此,建议:一是交易规则要了解,购买基金莫粗心。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,应仔细阅读基金交易规则及相关提示,清楚了解费用计算方法,若对产品持有时间、到账时间有疑问,及时咨询客服人员。二是短信提示需明确,内容歧义应避免。基金公司在编辑审核通知短信及交易规则提示时,应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,充分考虑投资者的知识储备及理解能力,尽可能简单明了,避免语序不当、表意不明,造成投资者误解,建议基金公司对客户咨询较多、曾提出异议的短信内容或规则提示及时进行修改完善。
案例二 两融规则学通透,有效沟通化误解
案情简介:
A先生反映,近日其在B证券公司融券卖出C股票共计1000股,随后C股票进行了现金分红,但B公司却私自从其信用账户中扣除C股票分红的相应金额2000元。其认为不合理,因此申请调解,要求B公司补偿损失并给予合理解释。
调解过程及结果:
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,调解员首先向B证券公司了解情况,公司反馈A先生于2022年10月底融券卖出C股票,后C股票在12月进行分红除权,A先生便于分红次日买回C股票并了结该笔融券负债。根据A先生签订的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》约定:“甲方融入证券后、归还证券前,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,乙方按照股权登记日甲方融券余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,计算甲方应补偿金额,应补偿金额优先从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扣减。”因此,B证券公司从A先生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中扣减了应补偿金额2000元是符合合同约定的。
基于上述情况,调解员耐心向A先生解释说明,A先生认为该规定是B证券公司的内部规定,且开通两融账户时,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该项规定,其认为在未获得C股票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需投资者承担该部分补偿是有失公平。调解员告知A先生,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“客户融入证券后、归还证券前,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、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、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,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,在偿还债务时,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。”由此可见,B证券公司是基于上述条款来约定合同内容,并无不妥。同时,调解员进一步分析上述约定的合理性:站在证券公司角度,若原持有1000股C股票,则在分红日会获得红利收入,但因将C股票出借给A先生卖出,便损失了红利收入,所以公司需收取A先生该部分资金用以弥补相应损失;站在A先生角度,股票分红当日会进行除权,即股价要去除股票所含的红利权益,导致股价下跌,A先生在分红次日买入C股票偿还融券负债时,买入价是除权后的价格,因此支付给公司的补偿就是所获红利,所以A先生实质上是以没分红的价格买回股票来偿还债务,并未蒙受额外损失。
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协调,A先生情绪有所缓和,表示理解融券卖出权益处置的相关政策,并主动放弃赔偿主张。B证券公司也向A先生承诺后续会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,加强交易规则方面的解释说明。最后,双方协商一致,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。
案件启示:
一是两融规则应学习,签署合同要看清。投资者签署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》等相关文件就意味本人知晓并理解文件的内容,愿意承担两融交易的风险和损失。在签署两融合同、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前应仔细阅读,加深对交易规则、两融强平、展期、权益处置等重点内容的理解,做好风险评估及资金安排。
二是服务理念需转变,有效沟通化误解。投资者在知识层次、认知水平方面差异较大,容易导致部分投资者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偏差,出现风险错配、预期收益落差等问题。对此,建议经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改变“一刀切”的做法,主动基于投资者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的客户管理服务,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投资者详细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,加强权利、义务及风险等重要事项的提前告知,尤其是复杂、高风险业务,减少矛盾纠纷发生。
案例三 限制账户需谨慎,通知内容应明确
案情简介:
陈小姐反映,其父生前为某证券公司客户。在父亲患病期间,证券公司未提前通知就直接对父亲账户采取了限制措施,导致父亲生前无法将资金转出。目前,其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需提交各种材料,增加了资金转出的成本,因此申请调解,要求证券公司就限制账户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,并就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便利条件。
调解过程及结果:
调解中心先向证券公司了解纠纷情况,后公司反馈,客户属于80岁以上老人,公司曾就实名制问题多次联系客户,但都联系不上,且在发送提示短信后的一个月内,客户都未临柜签署《账户实名制风险揭示书》《账户实名制合规承诺书》,根据公司规定“客户为80岁以上老人且无法联系的,应对其账户增加禁止银行支取、禁止撤销指定、禁止转托管的限制”,因此公司对客户账户进行了相应限制。另外,陈小姐目前主要是未按要求提供证券权属证明文件,导致非交易过户业务一直无法成功办理。
后调解员查看了公司发送的短信,内容为:“根据账户实名制的要求,投资者应开立、使用本人的账户,不可出借或借用账户。请您到我们营业部(分公司)签署《账户实名制风险揭示书》及《账户实名制合规承诺书》,或者来注销账户,不要将账户交给他人使用。如您的账户确实不是您本人在使用,是违反实名制使用规定的,我们需要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买入的措施”。对此,调解员向公司指出,从短信内容来看,不能得出客户没到营业部(分公司)签署《账户实名制风险揭示书》及《账户实名制合规承诺书》,公司就会对账户采取限制买入措施。且退一步讲,即便是对账户进行限制,短信内容只是告知客户账户会被限制买入,而现实中证券公司却根据内部要求对客户账户作出禁止支取、转托管、撤指定的限制。由此可见,公司短信通知内容不仅有歧义且与公司规定不一致。对此,证券公司也承认短信内容有瑕疵,表示会尽快完善短信内容,同时考虑到自身存在的问题,愿意酌情给陈小姐一定的补偿。后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,陈小姐接受了公司方案,并在公司的帮助下,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,最终顺利办理好非交易过户业务。
案件启示:
目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》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关于账户实名制及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要求,证券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定,对客户身份信息不规范的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。但在采取限制措施前,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开户协议等签字文件的约定通知客户,如早期开户没有相关约定的,更应通过多种方式做好通知提醒,明确告知限制的理由、时间及方式等,让客户知悉,并做好通知提醒的留痕。另外,在编辑提示短信时,应从客户的角度出发,尽可能简单明了,避免语序不当、表意不明,造成客户误解。就投资者而言,除了尽可能保证留存电话的有效、通畅外,还可及时增加第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,方便更好的沟通和联系,同时要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客户回访及日常通知工作,按要求做好信息更新、协议补签等事宜,以免影响证券账户的正常使用。